10月15日上午,我院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就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专题工作进行了宣传讲解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副院长张涛出席了此次会议,副书记、副院长王军主持了此次会议并部署了下一阶段学生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8号)和我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沈阳市从2009年9月起将驻沈各高等院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大学生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张涛副院长宣讲了此次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方针,他强调,加入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不仅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能够使学生在就医时更加方便,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能力更高,同时,还可以同已有的商业保险一起,为学生提供更全面的就医保障。
接下来,王军副院长对于此次参保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各方面问题做了详细解答。我院根据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部署,现已全面开展学生参保工作,首批2009级新生已全部纳入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全院学生参保工作预计将在10月底完成。学生加入医疗保险体系后,可以在全市一、二、三级的所有定点医院或诊所选择就医并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享受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最高上限10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学生免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不必交纳全部费用,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等待遇。与此同时,我院学生还可以通过已加入的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对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
王军副院长要求,辅导员在做学生工作时,必须要耐心细致,对于政策的解释要详细,辅导员的工作关系到全院的稳定和发展,必须深刻认识工作性质,对于自身定位要准确,加强为学生服务意识。